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简介:摘要近几日,中国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门等而是一个部门进行了联合签约活动,也就是《关于对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签订,其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十八项联合惩戒措施。失信惩戒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规定制度,其功能强大,可进行惩戒奖励和威慑等,在现代社会中是用来维系诚信的重要手段。不过中国现存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法律条款为主,比较晦涩难懂,所以本文主要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本质和功能进行论述,并以个人的观点对惩戒措施进行阐述和分析。
简介:摘 要 教育惩戒作为学校、教师教育学生的手段性权力,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对特定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最终达到培养学生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基本目标。为顺利推进教育惩戒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基本目标的内涵以及确定原因等进行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