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之基本目标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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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之基本目标浅析

伍贤华

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0


摘 要 教育惩戒作为学校、教师教育学生的手段性权力,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对特定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最终达到培养学生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基本目标。为顺利推进教育惩戒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基本目标的内涵以及确定原因等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教育惩戒 规则意识 责任意识 基本目标


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笔者注意到,目前许多学校都处于观望之中,《规则》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的缘由十分复杂,但与广大教师、学校没有准确理解与把握教育惩戒基本目标是分不开的。为此,笔者拟对教育惩戒基本目标的内涵以及确定原因进行浅析,以对中小学教育尽绵薄之力。

《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由此可知,通过对特定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最终达到培育学生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基本目标。

一、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  

(一)规则意识的内涵

笔者认为,规则意识应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遵守规则的认知。众所周知,人在婴儿时期是没有任何规则意识的,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着从幼儿园“游戏”再到学校学习,孩子们对身边的各项简单规则就会产生一定的感性认知,且这种认知是随着体验的不断深入而逐步递增的。比如说,家长确立的见到长辈要喊人的家规,学校规定的不可迟到、早退等内容丰富的校规,如若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谴责甚至“制裁”。

第二,法律思维下的规则思维。在未成年学生社会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更加体系化、更合理以及更具深厚价值基础的他律机制,不能简单依赖个人权威的发号施令,而应借助制度性权威和机构型权威,要求么一个公民都要 “尊法”与“守法”。遵守法律规则而形成的思维模式便是规则思维。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于培育全民的法律思维与法律信仰,让全民都能尊法学法守法护法,因此在中小学阶段培养学生的规则思维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将规则意识设定为教育惩戒基本目标的原因

笔者认为,至少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因素的考量:

一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客观需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毕业或肄业。初中阶段作为未成年人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家庭与学校的重心转移时期,故而有必要对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在正面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教育惩戒就应当派上用场。此外,未成年学生在学习与生活中的纠纷,其发生原因多集中于口角、小摩擦、小利益等琐事,而且个人感情与情绪冲动也占到了很大的比例。由此可以推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暴力案件激增的原因,无疑有社会转型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负面因素等客观原因,但根本内因还在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较弱,规则意识模糊,不能有效克制冲动。因此,只有以培养规则意识为基本导向来行使教育惩戒权,在内在价值观上促使学生形成对规则的理解、认同与敬畏,自觉将规则作为行为遵从的理由,最终形成自发性规则遵从意识。

二是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的迫切需要。教育惩戒的行使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之一,而绝非目的本身。因此,一定要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坚决杜绝以惩代教。大家都知道,当前中小学教育中确实存在教师不敢惩戒、不善惩戒等突出问题,但也不能本末倒置。因此,《规则》在教育惩戒的设计之初便将惩戒目的融入惩戒手段。只有将培养学生规则意识始终贯穿于教育惩戒实施的过程之中,教育惩戒就不会偏离正确航向。

二、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一)责任意识的内涵

所谓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职责以及自觉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也可以说是一种“负责任”的主观心态。当然,法治语境中的责任意识,还包括对“犯错或侵权要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认知,这种不利的后果,在法治社会就是法律责任,当然也包括舆论批评与道德谴责。

在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我们一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以及对工作负责,有责任意识,碰到再危险的工作也能减少风险,如没有责任意识,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现险情;责任意识强,再大的困难也可以克服;责任意识差,很小的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二要在自己犯错时敢于认错并勇于担责。那些犯错后不敢面对责任或者千方百计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是缺乏责任意识的体现。

(二)将责任意识设定为教育惩戒基本目标的原因

长期以来,学生不负责任尤其是不愿意承担责任,是令教师头疼不已的大问题。比如说,当学生们之间发生矛盾时,面对老师的询问或质问,孩子们常脱口而出的一句话就是:“是他先惹我的,所以我才会这样做的。”他们总会强调自己是由于对方的原因才犯错误的,总会互相指责却很少提及自己的责任,即使偶有提及,也多会避重就轻,不愿承认错误承担责任。

究其原因来看,多是由于现在的孩子许多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庭生活中倍受呵护。幼年学步时摔倒了,爷爷奶奶会狠狠用脚跺着地板说:“都怪你不好,害得宝宝摔跤了。”吃饭噎着了,妈妈会主动承认错误说:“都怪妈妈一次喂了这么多,噎着宝贝了。”长此以往,孩子就会逐渐在家长的言行影响暗示下形成了一出现问题就在周围人或事上找原因的习惯,久而久之助其养成了推卸责任的不健康心理,更不会去反思自己的问题,承担自己的责任。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因为这样的孩子大多比较任性自私,在集体生活中难以和他人相处融洽,缺少朋友,极易造成心理上的偏差,也极大程度地制约和阻碍着他们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学生自杀现象令人忧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包括当事学生在碰到挫折时,总是将责任归结于家庭、学校或者社会,不能好好反思自身存在的缺陷,不能找到克服困难与改正错误的道路,或者不能原谅家庭或者社会所谓的“错”,最终用自杀来求得自身的解脱或者实施对家庭与社会的惩罚。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但是,生命是无比可贵的,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没有任何一个人是该死的,作为教育工作者,自己要成为对生命对社会高度负责的人,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关爱生命,以自己的智慧与负责去教育与影响每一个学生!

总之,一种良好意识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尤其是要让人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为此,责任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从小学一年级抓起。我们可以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正面的鼓励与肯定教育,帮助他们分清楚谁是谁非,帮助他们树立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心态,培育青少年学生的责任心与责任感!笔者认为,在培育学生责任意识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老师应该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研究其性格养成、兴趣发展、能力成长与家庭环境等方面的特征,对各类影响学生行为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研判,学校应为此构建合理、完善、科学、规范的校园管理机制,通过持之以恒负责任的教学与管理,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并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其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与学习态度,逐步培育其责任意识与担责理念。但是,对于极少数违反校规校纪并不愿意承担责任的青少年学生,鼓励与肯定式教育就显得明显不合时宜,可能只会让违纪违规来得更猛烈些,因此必须辅之以教育惩戒措施,培育学生“犯错就要付出代价”的代价意识,从而培养学生的担责意识。通过这种教育惩戒,让违规违纪学生形成责任意识的条件反射,从而逐步形成责任意识的思维定式。

今日之教育惩戒,也许可以让某些学生来日不再受到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或付出生命健康的代价,用小惩戒换来学生一辈子的幸福或者大自由,就必须在培育学生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的道路上,久久为功,勠力同心,绝不言弃!


作者简介:伍贤华(1973—),男,湖南新邵人,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教育团队负责人,主要研究与服务方向:教育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