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宅基地问题论争中,产权致富论和权利扩张论分别在经验认知和法律权利理论上构成了两个主流却具有误导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话语。宅基地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和建设自主房屋的土地财产意义,在局部地区具有资产属性,无法完全对等于城市建设用地。法律实践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宅基地管理,以克服宅基地利用的外部性,并实现细碎土地产权的有效整合。在法律制度层面,宅基地使用权同属两种不同属性的土地法律制度,这是基于宅基地利用实践的“回应型”法律制度建构。只有放宽法律的视界,从土地法传统和社会基础的角度来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才能更好地认识中国的宅基地法律实践,避免陷入“变法心态”下的“法律政策学”窠臼。
简介: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经过自动续期,该权利成为永久性用益物权。设置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保障公民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住宅权,并使其安居乐业之必须,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并不冲突。业主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通过签订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同时取得了与政府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相应的债权并负有相应的债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对相应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相邻权、物权请求权以及处分权,负有依照使用目的使用国有土地的义务,并应在70年期间内负担出让金的交纳义务,70年后负有缴纳相应税金的义务。
简介: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简介:【裁判要点】自留地系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该类纠纷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后,依法应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