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也为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指明了方向。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破解融资困境,已成为制约和影响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的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但如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不得不成为我们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话题。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在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健康抵押、转让,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命脉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就得到有效解决。
简介: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两者在概念界定、文本规范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应予区分。法律性质上,宜将土地开发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立足我国独特的地权结构形态,在土地开发权归属层面,应践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和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双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承包地开发权、宅基地开发权、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和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权四种不同类型,来展开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中国法上嵌入这一“新权利”,会带来法体系、法制度和法规范三大法效应。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以土地开发权为切入口.改革我国土地财产权和土地管理权两大法律制度,是回应其法效应,增强土地制度回应力和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
简介:规制国家的兴起带来现代行政活动方式上的变化,而传统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正经受着来自于以可转移土地发展权为代表的土地规制工具的挑战。传统行政补偿理论围绕公平负担理念,发展出以特别牺牲为核心要素的理论框架,在功利论和义务论两种哲学观的影响下,主要通过对公权力干预财产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起到维系公私利益平衡的效果。规制工具所蕴含的"公平分享"价值取向与传统行政补偿理论的"公平负担"实际上是同一理念的"一体两面"。作为公权力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样态,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的根本弱点在于缺乏义务论的合宪性控制。于此的公法理论应对,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维度进行合宪性建构,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合目的性和合比例性,以政府公共政策影响公民财产权所形成的利益为视角,对干预行为进行审查,达到维系公私利益平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