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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 标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 简介: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是土地的基本分类,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要贯彻城乡统一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这就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将成为我国不动产物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与之相适应,就需要发展出统一的、体系化的建设用地使用规范体系。但《物权法》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为完善《物权法》,尤其是为建立规范化的建设用地使用体系,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梳理现存的建设用地使用分类,提出未来建设用地使用基础分类体系。

  •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 简介:宅基地是农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用于建设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是一种用益物,宅基地使用应当灵活流转。宅基地使用是关系"三农"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一大症结。建议加快宅基地使用登记证发放工作,赋予宅基地使用人的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探索宅基地复合型所有制的新路子。

  • 标签: 农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继承权 灵活流转
  • 简介: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现行禁止宅基地使用流转的制度安排已难以满足日益高涨的流转需求,且无法形成理论自洽,由此势必需要制度创新与变革。改革现行制度安排,允许宅基地使用流转,既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更具有深厚的经济学及法学理论基础。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理论基础 资源优化 权利配置
  • 简介:警察优先使用也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可以从行政征用的角度,对应然意义上的警察优先使用进行界定,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地立法建议。

  • 标签: 警察优先使用权 行政征用 立法
  • 简介:虽然我国现行法近乎禁止地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但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却一直"生生不息"。这种现行制度与现实生活相对割裂的矛盾如何消解也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难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既具有必要性,亦具备可行性。同时,所有权平等原则要求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自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是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的合理路径;现行立法所采的原则禁止、个别允许的立法态度亦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预留了流转空间;全国各地多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在逐步为流转松绑。

  • 标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 同地同权
  •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 标签: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类型化 著作权 著作权法
  • 简介:土地承包经营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当前,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含糊,土地承包经营被排斥在土地决策与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其权能有限,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分配失衡,市场价值难以实现,造成了农民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淡化土地所有权,明晰集体与农户的权利边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的诸项权能,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强制性多层社会保障制度,才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权益保护 社会保障
  • 简介: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近年来,伴随农地非农化,农民的权益不断受到侵蚀。在农地转用过程中会产生巨额土地增值收益,由于没有从产权制度上引入土地发展,致使失地农民无权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不公平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应尽快考虑将农地发展引入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制度中,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 标签: 土地征用 农地发展权 土地增值收益 农民权益
  • 简介:近现代民法皆一定程度地规定承租的物化,并在承租化的同时设有一定的公示措施,以实现对承租人和第三人的平衡保护。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相关民法规则以及社会形态变迁的成功经验表明,交付、登记适宜作为物化承租的公示方式。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对第三人的保障措施,施行以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将更有利于实现承租人、物人两方面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据此修改完善《合同法》第229条等相关条文。

  • 标签: 物权化 承租权 交付 登记 公示
  • 简介: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一精神的意义十分重大,但还是一个理论模式,亟待进行实践转化,并在实践中予以发展。1995年以来在我国一些农村基层所进行的村级监督体制改革创新试验首次实现了监督的分离。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从而成为十七大精神的首个实践样本是完全有可能的。基于十七大精神和相关理论原理,提出了深化村级监督体制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思路和方案建议。

  • 标签: 权力制约 权力监督 农村基层 腐败 反腐败
  • 简介:权力设置应当遵循受制约与受保障之原则,失去监督之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缺乏保障之权力必然遭遇架空。权力运行过程中总会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权力设置应当配备一定的保障机制,使得权力享有者有足够的能力排除不当之干预。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运行保障机制,使得检察独立运行受制于众多因素,导致检察监督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当前司法公信力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有必要正确认识检察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检察运作的保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的实效。

  • 标签: 检察权 法律监督 保障机制
  • 简介:渔权是海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因海洋渔业利益的冲突而对渔场、捕鱼的争夺。这种冲突和争夺始终伴随并促进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海洋法概念的形成和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使得公海的渔权成为海争端的热点、焦点问题。中国在一些敏感海域的渔权、海不断受到一些国家的侵扰和蚕食。在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争议区域,渔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广布性、群众性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该放到所涉及的国际关系大局中考虑。此外,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已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渔业也是国家拓展外交、参与国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领域。我国应当重视渔权的争取与维护,并通过加强渔业的实际存在和确立渔业在一些海域的主导地位,达到宣示主权和行使主权的效果。

  • 标签: 渔权 海权 海洋法
  •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国际上唯一的“地球宪法”,其生效实施使约1/3面积的世界海洋依法划归沿海国专属或者管辖,在海洋的利用和管理上赋予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沿海国在行使这种主权权利和管辖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紧追、登临,还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扣留、逮捕的措施,这些权力和措施非常类似于平常所说的警察。在海洋上,这些权力和措施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些主体来行使,中国的现状如何,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警察的概念入手,提出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和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实证法上的警察)的分类,探讨警察与海洋警察的涵义,并分述每一种海洋警察的职责、任务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 标签: 警察 海洋警察 海洋警察权 主权 救助
  • 简介: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的《修改草案》对侵犯著作及其相关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第七章"权利的保护"集中了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修改草案》有关归责原则的设计,并未构成一个整体,欠缺科学性。

  • 标签: 侵犯著作权 归责原则 行为 要件 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 简介:的消灭在《物权法》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物的变动,但是对物的消灭却未有完善、全面的规定,致使国家大量资源闲置,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对物的消灭进行研究,以期探究物的消灭对中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重要意义。

  • 标签: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消灭 时效消灭
  • 简介:欲求法律解释之意义,必先讨论法律解释之目的问题;自来学者于之说明虽多,但总而言之,要不越乎左列二者之限界耳。甲主观说谓法律解释之目的,在探究立法者私人之意思而确定之,此旧派学者之所主张也。

  • 标签: 法律解释权 主观说 立法者 学者 意思
  • 简介:中国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开发和利用对实现社会良好治理至关重要。但以往矿改革重视经济效益、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忽视矿区农村和农民,造成矿区农民负担加重和乡村治理危机加剧。本文从矿区农村和农民利益出发,系统研究矿与乡村治理的相关性,找到合适的产权制度和乡村治理方式,提高对政治社会风险的预见性。

  • 标签: 煤矿产权 乡村治理 基层民主
  • 简介:我国司法实践认可了集体肖像的存在,然而学术界的系统研究却严重滞后。传统人格理论坚持人格的非支配性,否认肖像等人格要素之让与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商业化大潮的严重冲击下,传统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现实发生的状况。从集体肖像产生的背景、原因、价值及目的等可知,集体肖像存在的最主要价值就在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本质就是形象,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这一认识不但可以解决肖像的商业化问题,而且能够固守原有民法体系精致协调的设计,与其人伦价值的观念亦相协调。

  • 标签: 集体肖像权 形象权 财产权 限制性让
  • 简介:宪法解释的产生,源于宪法适用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宪法适用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存在各完法适用主体对宪法理解的不尽一致。为消除对宪法解释的不一致,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秩序.就必须赋予一个专门机关以宪法解释,由它对宪法进行最后的权威解释。宪法解释的本质是一种终极性的裁判,而不是对于宪法解释的垄断,因此它并非宪法适用的前提,宪法解释的授予,不应以民意为归属,而应以智慧为考量。

  • 标签: 宪法解释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