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简介:财产权与主权的关系、财产权与国际和平及发展的关系、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实践的基本趋势,以及财产权内涵的确定性都表明,在理解国际法方面,财产权逻辑可以构成传统主权逻辑之外的另一进路。迄今为止,国际法的财产权逻辑在权利主体、规制标准以及保护手段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而在财产权观念方面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这对于以往以及未来的国际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财产权逻辑的进路促使人们认识到国际法实践在主权之外还存在着或许更为绵长的动力,即财产权,从而有助于国际社会借鉴国内成熟的财产权法律经验,以国际法基本宗旨为基本依据,解构并重构现行国际法财产权逻辑,以切实实现并长期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进而推动国际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