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而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常常需要参考或者根据民法规定作出判断,但民法的目的又不同于刑法的目的,故导致财产犯罪认定的困难。倘若民法关于某种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定论,那么,就会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增加难度。无权处分行为便是一例。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其界限便在于该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对于被害人来讲该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后依然无法得到救济。
简介: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确定财产犯罪的构成与否以及量刑轻重的依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量,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用相对数(人均年收入为参数)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并对其优点及可行性作了初步探讨。一确定数额标准的重要性数额是衡量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依据,①从而成为这些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在刑法中(如果不注明,本文所指是修订后的刑法),对数额规定采用四种形式。1.刑法条文直接使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术语规定犯罪和刑罚。采用这种形式规定的在刑法中有四十五条,主要是侵犯财产罪和破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条文中没有数额的字眼,而是用“重大损失”、“特
简介:在财产犯罪中,"占有"和"控制"应当可以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而控制即为实际支配,进而,控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进而,在以控制说作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占有"作整体的判断、以被侵害财物的特征作具体的认定和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点作占有判断的补充,对控制说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理解,而不能通过生活事实上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财产犯罪既遂与否的认定,与财产犯罪既遂后,在现场尚能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可以正当防卫不是一个问题。财产犯罪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不能作等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