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需要在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展现其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财产权制度和实践为观察背景。在概要说明财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维度之后,笔者尝试对财产权的正当性(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出现、财产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以及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等财产权问题的经济原理予以初步阐释,以期促进法律同行在分析我国财产法律制度时对其经济维度做更精细化的讨论。
简介:自我国继受前苏联的国有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以来,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央长期以来遂将部分国有财产的管理权转移予地方行使,但地方对其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权属定性却一直备受关注,因国有企业事关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经济状况,立法以及理论就首先对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进行关注.就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而言,我国对其理论历经了从分级管理到分级代表乃至分级所有的修正,但分级管理与分级代表仍然以固守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并没有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欠缺无疑致使财产使用效率无法提高,国有财产流失也就较为严重,相反,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不仅有效地应对了实务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与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地方已经对其享有所有权收益的事实相符,如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采纳分级所有理论.当然,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所有往往对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主体修正具有示范性.
简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更需要有一个和谐劳动关系的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使劳动关系的调整能够顺应并符合这一发展趋势。为此,本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一、利益平衡、倾斜立法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提出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上述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其实质却是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
简介: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理应超越医学对工作伤害或工作猝死的解释,从社会规范角度来加强风险治理并谋求法律预防与救济。故不宜仅满足于把“过劳死”认定为职业病、以救济为导向的治理手段,而应当构建以预防为主、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标本兼治的过度劳动法律治理机制:以工作时间过长规制、劳动定额规制、职场精神健康保护等为突破口,以用人单位责任为前提,以社会支持为原则,以劳动者自我保护为基石。为此,应当将过度劳动预防纳入强制性法规之中,健全工时、劳动定额管理、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劳动基准法制,制定劳动者疲劳积蓄度监察规范和过度劳动工伤认定标准,并将“过劳死”等列为职业病给予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