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还存在相对较窄的受案范围使诸多权益受损无法获得救济,起诉主体的过度限制剥夺了部分权益受损者的诉权,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结果使部分权利救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应通过建立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扩大受案范围;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拓宽起诉主体;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保障救济效果。
简介: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作为一种预防性的事前救济方式,本质上属于先行的撤销诉讼。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以及与他国或地区的横向比较来看,还是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已存在的预防性权利保护规则,抑或在利益衡量背景下得出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并不会侵害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均可认为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引入我国法体制具备充足的理由。作为一种例外之诉,在具体运作规则方面还需进行特殊且完整的设计。此外,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功能的发挥,有待于我国的行政程序及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简介:④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简介:记者近期调查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干部对业务一知半解,并以之搪塞群众,这种“夹生干部”的存在已成为提升基层行政效能的一大痼疾,亟待引起重视。东部某省一名乡镇干部说,由于一些上级部门干部对基层情况并不熟悉,也未经实地调研或提前了解情况,导致出台的一些政策举措与乡镇实情背离.
简介:通过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规范结构,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质予以一定的阐明。
简介:干部不作为问题在党的十八大后受到社会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将不作为分为主观性和客观性不作为,区别了不愿(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三种形态,对不同形态的不作为的形成进行了分析,认为增多的不作为现象主要是主观性不作为而非客观性不作为,建议通过调整和完善问责和惩治政策、增强公职人员岗位的竞争性、让岗位权力与责任对等、合理设置干部追责与权利保护机制等措施来解决。
简介:不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简介:不作为犯罪义务是近年来提出的新的犯罪理论,同时也是我国刑法趋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作为犯罪义务的界定有着非常复杂的认定体系,而且认定标准也难以用某种固定的或者数据性的内容作为参考。不作为犯罪义务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先行行为,对先行行为进行全面的讨论是完成不作为犯罪义务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文章从这一角度对先行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论述,首先分析了先行行为在作为义务来源角度的理论依据,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其次从不作为犯罪的角度对先行行为进行深层分析,最后深入研究了先行行为的范围界定。
简介:行政不作为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给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不亚于违法的行政作为。由于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制度在督促政府积极行政、维护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方面,没有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从扩大受案范围和调整原告资格两方面入手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简介: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抽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简介: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不仅解决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值性问题, 三、通过刑法理论解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的矛盾 如何处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简介:【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年龄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是否因此决定了免于政府信息公开?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本案中申请建房时的年龄信息不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简介:【摘要】刑法中保证人理论的关键是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关于作为义务学说的通说是“保证人说”。“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本文围绕保证人地位理论的发展与困境,旨在讨论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说虽遭受过批判,但经过修正的保证人说依然足以解决不作为犯的理论问题。
简介:公开课承载了教师自身的个人荣誉,包括职称在内的各种评选及奖励等等,甚至有时还关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的荣誉。在这样的“高负荷”下,假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频频现身。
简介:不作为在传统理论中是'无',为了获得与作为相同的刑法上的地位,不作为的研究必须要'无中生有',这便是不作为正犯判断的核心。早期该研究的重点在于,突破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的差异,寻找不作为与作为之问在价值判断上的等值性,从而确定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研究成为了不作为犯理论的重点。[1]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是否可罚,以及处罚的范围和程度上,必须以与作为犯的等价值判断为必要条件,因而与作为犯的处罚原则相比,对不作为犯的处罚属例外、特殊的规定。
简介:摘要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在行政赔偿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通过作为的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而忽略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从而引起行政赔偿的问题。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作为,不仅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危害很大。因此,重视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问题,不仅仅是对受害人本人利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是构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简介:
简介:国家对行政不作为存在赔偿责任已经是学术界与司法界的共识,然而其理论基础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基于行政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各自的特点考虑,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三个理论基础:公权力受法律约束、权责一致和人权保障原则。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依职权公开中的不作为与依申请公开中的不作为两种类型。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不作为既有一般行政不作为的共有特征,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不作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对其规制需要从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简介: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负担赔偿责任。但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分析我国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建议应该对《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的修改。
论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建构理由与运作规则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夹生干部”一知半解催生“软性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其规范结构
干部主观性不作为的形成与防范策略
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之认定
不作为犯罪义务之先行行为的来源讨论
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缺陷与完善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论罪刑法定主义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年龄是否构成隐私而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理论
假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说说公开课中的三种乱象
规范性的事实支配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对三种不作为犯理论的批判性思考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
行政不作为,腐败的另一种形式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不作为及其规制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