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财产犯罪中,"占有"和"控制"应当可以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而控制即为实际支配,进而,控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进而,在以控制说作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占有"作整体的判断、以被侵害财物的特征作具体的认定和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点作占有判断的补充,对控制说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理解,而不能通过生活事实上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财产犯罪既遂与否的认定,与财产犯罪既遂后,在现场尚能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可以正当防卫不是一个问题。财产犯罪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不能作等同理解。
简介:本文是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艾卡·雷宾德教授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所做演讲的文稿。作者在文稿中比较详细地介绍和解释了德国和欧盟的环境保护集体诉讼制度(我国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理由、德国环保集体诉讼的类型和发展状况、欧盟环境法对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促进、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和诉讼费用,以及德国环保集体诉讼的效果和前景展望。
简介:"面对我国公务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惩治腐败的迫切需要,如何通过本罪(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者注)解释,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是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任务。"[1]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不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而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因而属于持有型犯罪。该罪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一种立法推定,是证明对象的变更。该罪的溯及力及追诉期限起算的时间节点均为结束非法敛财之日,因而离退休人员也能成立本罪。该罪只是在理论上有成立共犯的可能,但实践中难以认定。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也不宜认定成立本罪的共犯,进而在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计算上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家属参与保管财产的,应以赃物犯罪论处。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能够成立该罪的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该罪判决生效后查明真实来源的,只要行为人已尽自己所能积极地说明了财产来源,就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
简介:所谓的"虚拟财产"外廷宽泛,其准确名称应是"虚拟事物"。用大陆法系民法观点分析,作为一种无体存在的客观事物,虚拟事物难以成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其上存在民法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可区分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均具对世性,可类推适用绝对权的保护方式。对用于交流沟通信息、表明个人社会存在的虚拟事物,其上利益部分可以纳入人格权体系,其他的可作为人格利益保护。对用于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的虚拟事物,多数情况下可视为金钱等同物。对用于个人休闲娱乐、给人带来精神满足的虚拟事物,其上可能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将虚拟事物上之利益不作为权利而作为合法利益给予民法保护,契合当前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包容性,也满足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
简介:历史沉船是指那些至少100年以来连续地或周期性地位于海底的,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及其船上物品。历史沉船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无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尤为重要,这些沉船是水下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沉船缺乏一个具体系统的所有权制度,导致各方上演着"夺宝大战",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威胁。历史沉船之所有权主体分为国家、全人类和私人三种。这三种主体在不同的海域对历史沉船的权益各不相同,又时常产生冲突。"奥德赛"案和"泰坦尼克号"案是有关历史沉船的两个著名的案例,这两个案例为和平解决历史沉船的所有权争端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