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制造商因生产出品质上有缺陷的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伤亡事故,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因对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监督不严而过失生产伪劣食品、药品或者因对消费者保护不周而使得消费者不正当使用食品、药品,进而导致伤亡事故的,分别涉及到制造商对其他分工者的监督义务、制造商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在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更为复杂,也是理论上应当关注的焦点。制造商和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的关系中,制造商对原料商等生产链条中的分工者存在着监督义务,但是该监督义务可以透过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介入而减轻。而在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制造商负有严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义务,无适用刑法上信赖原则而减轻制造商注意义务的空间。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在处罚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然而,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公众的理解造成了误区,而且也使得法官的裁判出现了误区与纠结,从而导致二者在“病否”与“罪否”方面权限的冲突。本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要分析,并从中总结一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重的问题。从思辨总结的角度出发,总结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在处罚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然而,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公众的理解造成了误区,而且也使得法官的裁判出现了误区与纠结,从而导致二者在“病否”与“罪否”方面权限的冲突。本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要分析,并从中总结一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重的问题。从思辨总结的角度出发,总结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在处罚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体,然而,这种专业知识造就的地位不仅为公众的理解造成了误区,而且也使得法官的裁判出现了误区与纠结,从而导致二者在“病否”与“罪否”方面权限的冲突。本论文从理论和实践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要分析,并从中总结一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注重的问题。从思辨总结的角度出发,总结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刑事风险隐忧不可忽视,要探究利用或革新现有刑事责任体系对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予以化解。对于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有无承担刑事责任必要性问题的研究,要注意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所蕴含刑事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关于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对其科处刑罚在理论上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或编制的程序范围的标准较为粗略,没有指出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时代作为一个诱因是否会冲击当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如今讨论这一问题缺乏一定的现实根基,阻断强人工智能机器人通向刑事责任处罚的路径才是当前有关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切题之举。强人工智能时代下,刑法既要坚持适当前瞻性立场又要保持审慎立场,在前瞻性刑法理念的指引下,建立并完善与人工智能时代特点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但要注意不应随便突破或者否定现存的法律框架和刑法理论,而应当首先依托于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对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挑战予以理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