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貌似公允,实际则行不通。第一,从立法沿革来看,将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简单理解为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简介:《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刊有康士勇的《收入分配战略调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一文。文中指出,从改革伊始到2004年,我国收入分配一直强调效率优先。第一阶段是单—强调按劳分配原则、鼓励勤劳致富的阶民第二阶段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和明确效率优先的阶段;第三阶段是“把按劳纠分配与生产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完善分配结构与分配方式”的阶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收入分配会议都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标志着我国“十五”与“十一五”之交收入分配攻策的战略性调整,收入分配导向从注重效率转向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努力缓解地区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简介:在清代的刑事裁判中,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中,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中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
简介:新的历程1936年暑假期间,重庆“三里职校”的刘传福去到成都他大姐家探亲。一个偶然机会,见到了受上海中共临时中央派遣刚来成都做四川刘湘统战工作的张曙时。他们在交谈中,张曙时得知了重庆“秘密学联”的有关情况。根据张曙时的判断,重庆的学生抗日救亡活动开展得十分活跃,成效显著,一定是有“人”从中领导。张曙时要刘传福回到重庆对漆鲁鱼进行考察。刘传福一一照办之后,再次回到成都向张曙时作了详细汇报。根据党组织的决定,1936年10月,张曙时亲自来渝,首先恢复了漆鲁鱼的党的组织关系,接着对漆鲁鱼领导的“秘密学联”成员进行甄别整顿。按照北平“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简称“民先”)的建队原则,在重庆重新组建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庆学生界救国联合会”。据我所知,当时在重庆周边的成都和贵阳的青年学生抗日救亡组织都叫“民先”。而重庆的“秘密学联”本来也是按照北平“民先”的建队原则组建的。但未叫“民先”,而仍叫“重庆学生界救国联合会”,主要是为了防止暴露,麻痹敌人。原因即在于此。重庆“秘密学联”改建的同时,张曙时在重庆重新组建成立了中共重庆地方党的组织。刘传福由张曙时介绍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随着中国共产党重庆新的市委的建立,经过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