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攻击性行为是儿童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反社会行为,对儿童的身体、心理以及社会性发展都有显著的不良影响。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幼儿个体内部心理因素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作为人格核心的自我意识系统,尤其是自尊受到了研究者的强烈关注。为了解当前幼儿自尊与攻击性行为的特点,探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本研究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法,以淮南市5所幼儿园15个班的579名幼儿为研究对象,以《3~9岁儿童自尊问卷》和《幼儿社会行为教师评估问卷》为研究工具,请这15个班的30名教师对本班幼儿的自尊与攻击性行为进行问卷评定。结果发现5岁是幼儿自尊和攻击性行为发展的转折期,幼儿自尊和攻击性行为均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异和性别差异;5岁幼儿的自尊水平最高,其次是6岁幼儿,最低的是4岁幼儿,女童的自尊水平显著高于男童;6岁幼儿的攻击性行为水平最高,其次是4岁幼儿,最低的是5岁幼儿,男童的攻击性水平显著高于女童;幼儿总体自尊及各个维度与攻击性行为间均存在显著负相关。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自尊中的自我胜任感和重要感对攻击性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预测作用。家长和教师可以通过提升幼儿的自尊水平来预防或矫正其攻击性行为,为此家长和教师应尊重幼儿,保护幼儿自尊,促进幼儿人格和谐发展;为幼儿创造活动的机会和条件,使其在活动过程中获得并提升自我胜任感;通过积极评价引导幼儿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增强其重要感。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民族地区小学生行为特点,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依据。方法采用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家长用表)以整群抽样方法,抽取巍山地区某所小学195名学生为调查对象进行现况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7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0.8%。结果小学生行为问题检出率为15.8%,其中男生行为问题的发生率为16%,女生行为问题的发生率为15.6%。在各个行为因子分的性别差异比较中交往不良,强迫性和多动呈显著差异(P<0.05)。在留守与非留守儿童相同因子差异比较中攻击性和违纪呈显著差异(P<0.05)。少数民族与非少数民族儿童行为问题因子差异检验中,少数民族男童与非少数民族男童在体诉和攻击性上有显著差异,少数民族女童与非少数民族女童在社交退缩因子上有显著差异(P<0.05)。男女儿童在年龄差异比较上无显著性(P>0.05)。结论少数民族地区小学生行为问题检出率较高,提示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小学生行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吉林省大学生男男同性恋人群性行为特点及其影响因素,为防控性病、艾滋病在该人群传播,保护男男同性恋大学生健康,提供参考资料。方法采用滚雪球方法在吉林省高校招募男男同性恋大学生100名,通过自填问卷调查,了解该人群性行为特点。结果吉林省大学生男男同性恋人群对HIV/STD知识的知晓率较高,达到95%以上;只有23%的学生在过去一年曾接受过HIV抗体测试;60%的学生表示曾接受过有关预防艾滋病的服务;但该人群无保护性肛交比例较高,达到60%;90%的学生通过网络结识性伴侣,平均性伴数为4人。10%的男男同性恋大学生承认从事过商业性服务。结论多性伴和提供商业性服务是威胁吉林省大学生男男同性恋人群,导致性病、艾滋病的主要危险因素,因此,加强对该人群的健康教育,为他们提供性病、艾滋病讲座和发放免费的避孕套被认为是有效防控措施。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总结泌尿外科护理特点与患者心理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心理护理对策。方法选取泌尿外科住院患者10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50例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50例给予循证护理。结果观察组患者的生活护理、宣教、沟通、合计评分分别为(19.0±4.6)分、(22.9±1.0)分、(20.7±1.3)分、(84.5±2.1)分均高于对照组(12.5±3.8)分、(10.2±5.4)分、(13.8±3.3)分、(56.6±3.2)分,住院期间对照组患者合计并发19例次,人均3.8例次/人低于观察组10例次,人均2例次/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泌尿外科老年人居多,易并发、心理状态多不良,应用循证护理,抑制并发效果显著,获得了患者的广泛好评。
简介:在合法替代行为的情况中,结秉的相同是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进行的适当抽象的评价,假定合法行为发生并考察其因果关系的思维方式是合理的。存在合法替代行为的情况与行为人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之间没有内在的关系,通过否定行为人主观过失的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思路存在疑问;无论是基于被允许的危险还是结果回避义务的理论,均应通过否定实行行为性或事实因果关系以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危险升高理论回避了对规范违反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要求,与通行的结果归贵逻辑存在龃龉,且存在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故本文支持唯有在合法行为下结果回避可能性近乎确定方可排除归贵的观点。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