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发挥参与、推动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当下,有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论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的倾向。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做到既维护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坚持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并推动公民社会的独立自治,自觉遵循检察规律,理性恰当地介入,以坚守法治为前提和己任,又能积极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管理的进程。【关键词】检察工作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向各级检察机关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1]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整个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载体,其出发点是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其落脚点是通过用好用足检察权,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社会建设实效。由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崭新课题,因此,应当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
简介:2010年的“1011”与“0810”项目,以及2011年的“0310”项目行动,让人们见识到跨境电话诈骗之猖獗。事实上,打击跨境犯罪的困境,体现在“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了执法机关追诉的困难并降低了犯罪人被捕的风险。另外,在此信息社会下,两岸跨境犯罪呈现组织化、科技化、隐蔽化、严重化及被害普及化之新趋势,传统跨境治理体系已无法处理日益复杂化的全球跨境犯罪问题。如何避免全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成为当前防治跨境犯罪急需注意的课题。所以,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治跨境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犯罪问题,以强调“网络”、“互赖”及“规制”的特质(低政治、高功能),建立一个永续合作的发展模式,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