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执法实践中,民警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当,影响了办案的质量,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的进程。面对当前犯罪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的复杂态势,执法文书写作教学要与时俱进,实现教学与实战的一体化,完成教与学的同步。通过相同文种所处不同办案阶段制作目的的不同,把握写作的重点进行强化练习。为防止文体之间的混淆,应纵横地学习各类文书,同时可将公、检、法就同一案件的不同文种进行比较辨别,拓宽写作思维,提高写作者的语言表达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力求案件事实归纳精练、证据收集条分缕析,法律阐释准确全面。民警法律文书写作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升国家的整体法治水平。
简介:刑事程序是律师职业伦理最好的试金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权利保障显著增强,不仅在侦查阶段就能以辩护人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在调查取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也都较此前有了更多程序性权利。然而,更多的权利也意味着律师在实践中要对当事人和法庭承担更多的职业伦理义务,但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以案例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的研究。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都遭遇了哪些具体的伦理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又有哪些国外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这些问题都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
简介:2017年度,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提升教师综合素质能力,福建省团校在科研部的组织安排下,在团省委领导和学校领导的指导下,推出教师“1+1”项目。该项目通过结合教师自身和共青团科研教学的需求及特点,与团省委基层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加强与团省委各部门的联系沟通,介入共青团组织相关工作,探索团校与共青团基层组织联动最佳方式,让教师能有效把握共青团工作的时代特点及对接部门的特色工作,提升教师授课水平及科研水平,进一步为共青团组织提供决策时的理论支持。本人按照学校要求,与团省委青年事业发展部对接工作。青年发展部为原团省委城工部和农工部合并成立。作为新成立的部门,团省委青年事业发展部工作出现“任务重、人员少、工作难度大”的现象。
简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诉讼活动应该围绕审判建构和展开,侦查、起诉、执行的制度设定都是为了使审判能够有序进行,庭审阶段证据调查对于事实的认定具备实质化影响。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使证据成为诉讼活动展开的基础,而预防关键证据灭失的保全措施成为举证的制度保证。与民事、行政诉讼不同,刑案证据采集具有很强时效性,个别证据如果不进行妥善保存,就会面临灭失风险。被告人的依申请取证程序虽然存在,但由于启动条件设置较高,对于辩方合法权益保障能力发挥有限。刑事诉讼的追诉犯罪性质要求证据收集与保管主要由追诉方完成,这使追诉方通常重视收集对追诉有利的证据,而忽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采集。刑事证据保全的重要性直接源于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赋予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申请权,不仅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也将形成促动。
简介:P2P网贷具有操作简便、难度小、成本低的优势,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P2P平台和涉及的借贷金额近年来都呈现了爆发性的增长,但伴随着P2P行业创业者的增加,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大面积发生。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结合的产物,P2P线上网络借贷包含了民间借贷本身信用借贷的特征,也包含了网络环境所特有的特征。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资金池"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信用缺失引发的其他类型的诈骗风险、大量资金流动引发的洗钱犯罪风险等。对P2P刑事犯罪的治理和风险的控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依法治理的正确路径,即刑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必须在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并加强事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创新。
简介: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现场拍摄的物证照片和与案件有关的监控设备记录的影像的使用率非常高。然而由于痕迹遗留的位置、拍摄的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监控设备种类和位置的原因,拍摄的犯罪现场物证照片和监控设备录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形失真。在这种情况下,由上述照片或视频分析计算得到的信息有可能会误导我们的侦查方向和范围。这一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广泛的重视。本文就公安民警办案中常见的几种变形失真图像的校正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Matlab和Photoshop软件为平台进行校正处理操作,实验结果说明本文中所使用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图像变形失真的问题。
简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原则的规定却并不够细致与完善,2015年2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同时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出现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因出现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认识,新的事实的出现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若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当事人有提起新的诉讼的权利,但需以合理的案由提起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