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从一起案例看改革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作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并不能全部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远不能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作为的具体
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一年多了。事实说明,行政处罚法的颁行的确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步骤。把民主精神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特别是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立法的重大原则和立法宗旨,并作为行政法规的突出内容加以规定,这是我国行政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开创了行政立法的先例。行政处罚法从制定到实施,从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到具体条文无不体现着民主精神,处处闪耀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光辉。通过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颁行实施,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把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作为其重要任务,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得到更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