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权力来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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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们的观念中,行政审判权乃法院固有的权力,只要是法院就拥有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决权。然而,行政审判权的产生虽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为基本前提,但分权理论以及分权制度本身,均不足以形成行政审判权产生的正当根据。实际上,行政审判权是国家在确定基本的权力架构后,由法律对权力的第二次授权,因而,行政审判权的来源并非法院固有的权力,而是法律授予的权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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