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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 标签: 一物数卖 合同效力 恶意串通 权利救济
  • 简介:在现行规范下,案外人权益保障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予以实现。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均会受到侵害。于不同的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亦有所不同,保障路径的多样化使案外人面临权益保障路径之选择困境。为此,笔者立足于解释论,以“诉讼前与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为主线,对案外人救济途径的路线选择进行梳理,厘清不同的案外人可行的救济路径及相互关系。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在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中有所不同。在“裁判后执行前”阶段,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救济路径不同,前者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者为申请再审。并且,《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之规定仍有适用的空间。在“执行程序”阶段,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提起确权之诉。案外人不仅对执行标的错误提出异议,亦对执行依据的错误有异议,救济路径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竞合,案外人只能择其一而不可二者兼有之。

  • 标签: 案外人 救济选择 权益保障 阶段化 经验研究
  • 简介:药品在发挥诊断、治疗、预防疾病功能的同时必然会伴随不良反应的发生.对于不良反应的后果是否应当救济,或在多大范围内救济?就这一问题,考察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判例和立法例,尽管上述各国和地区在救济方式或立法模式上有所差异,但对于药品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以及疫苗中毒所致人身损害应当救济则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在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时值得借鉴的.

  • 标签: 药品不良反应 设计缺陷 损害救济制度 中国 外国 救济方式
  • 简介: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 标签: 消费者 欧盟 群体性诉讼 集体救济 公益诉讼
  • 简介:股东权利的维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力体系申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中国《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律实践申如何有效维护股东知情权,以及当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使股东知情权制度真正实现其法律价值,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 标签: 股东 知情权 维护 司法救济
  • 简介:2008年至今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国际法的视角来解读全球金融危机问题极具现实意义。为此,本期特开辟专题,委托福建江夏学院临时管委会副主任、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屈广清教授担任该专题主持人,并选取由其组稿的两篇文章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 标签: 危机时期 政府 救济措施 国际法 government international
  • 简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拟从这一点以及怎样对它们提供民法上的救济来谈谈自己的拙见。一、尸体、法律意义上的物,物权三者之间

  • 标签: 盗窃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 犯罪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
  • 简介:高校为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正常运转,经常性地采用处理决定来进行行政管理。在处理决定中,如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与权利的失衡成为现实问题。针对教师权利救济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必须以综合性的视野,确立科学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方式,以系统配置现有救济资源,切实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 标签: 高等院校 处理决定 教师权利保障
  • 简介:针对股东违反清算义务的不同形态,应分别给予债权人何种适当的救济方式,本文围绕该中心,以现实困境为起点,从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强制清算不作为追究清算责任的前置程序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股东违反清算义务不应追究公司行政责任。应系统规定股东清算义务的内容,清算责任的类型及追究路径,实现义务、责任及救济路径的无缝对接。

  • 标签: 清算义务 清算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债权人救济途径
  • 简介:无论是作为殖民地还是作为独立国家,美国早期的不当得利判例大多都以英国诸多不当得利诉讼形式以及作为其理论基础的默示契约理论为根源。与碎片化的判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统一的不当得利观念却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逐渐萌发,这直接推动了美国第一次返还法重述的公布,普通法和衡平法上众多迥异而复杂的规则因此在不当得利原则之下被整合起来。然而,第一次重述自身的缺陷与社会发展使重述修订成为美国法律协会的重要任务,在历时五年的第二次重述失败后,集大成的第三次重述经过十五年艰苦努力后终于成功完成,其一方面将不当得利返还作为整个返还法的基本原则,使普通法系杂乱的返还法判例得以最大程度地体系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也使传统返还法混乱的逻辑被固化,不仅使返还法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的制度边界继续纠缠不清,而且使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澄清,不当得利仍然是一种半掩的债因。

  • 标签: 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 救济 债因
  • 简介:土地征收争议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批复争议及补偿标准争议是土地征收争议的焦点。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土地征收批复争议如何救济存在很多争议,完善土地征收批复争议的救济机制,需要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同步进行。而对补偿标准争议,可以建立新型的裁决救济机制,即设立专门的全国及省级征地补偿裁决委员会,对省级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全国裁决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但是,土地权利人如果选择了裁决,就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不能再申请裁决。

  • 标签: 土地征收 批复 补偿标准 争议救济
  • 简介:案情起诉人:匡某某。被起诉人:L市J区人事局、乡镇企业局。1987年7月,起诉人匡某某(国有企业的国家干部)受被起诉人L市J区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政策吸引。应邀从L市N县糖果厂调到J区乡镇企业局工作。J区人事局将匡某某的工作档案从中共N县委组织部商调到中共J区委组织部,明确匡某某为国家干部、乡镇企业局机关工作人员。

  • 标签: 起诉 国家干部 人事局 县委组织部 行政处理 案情
  • 简介: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行为 实质审查 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
  • 简介:目次前言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概念探析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三、立法裁量及其掣肘(一)立法裁量的作用领域(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立法保障的掣肘四、司法救济及其反思(一)可司法性问题(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三)对司法救济模式的反思五、立法裁量模式与司法救济模式的相互关系(一)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二)两种保障模式的关系(三)两种保障模式的选择六、结论

  • 标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立法裁量 司法救济
  • 简介:性骚扰问题的泛滥,不得不引起法律上思考。本文结合一则案例,就以下问题进行初步探索与分析:当性骚扰侵害到配偶权益时,法律应当如何提供救济?并就这一救济在如何取证的问题上进行探究。

  • 标签: 性骚扰 配偶权益 取证问题
  • 简介: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三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 标签: 诈骗罪 洗钱罪 侵权 不当得利
  • 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 标签: 民事救济 环境侵害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 简介:本文是从Maffezini诉西班牙一案引起的对用尽当地救济和ICSID管辖权关系的思考。首先从理论上探讨用尽当地救济和国际投资仲裁的一般关系,认为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一项默示的权利,不因订立了仲裁条款而被剥夺。而后分析了《华盛顿公约》第26条所涉及的用尽当地救济和中心管辖权的关系,公约允许东道国接受中心仲裁可以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即当地救济必须明示才可采用,和用尽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的一般理论相左,不利于维护东道国的主权。最后谈到了中国应从中得到的启示。

  • 标签: 国际仲裁 中心管辖权 用尽当地救济 仲裁庭 救济程序 《华盛顿公约》
  • 简介:经营者集中救济是反垄断法控制存在竞争关切的经营者集中的最佳选择,既能够满足经营者进行集中的迫切需要,又能够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救济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种基本类型。救济的竞争性环境通常比结构性救济或者行为性救济本身更重要。一项有效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是由竞争危害、产业类型、市场特征、效率和期限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单独适用还是混合适用特定类型的救济

  • 标签: 经营者集中 结构性救济 行为性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