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式手段,也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生效必须具备的法律性程序文件。在各种不动产的登记中,房屋登记是最基础也是重要要的登记之一,因此,首要要对房屋登记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房屋登记机关这两个问题进行明确。本文就以房屋登记的法理以及登记机关的选择为研究课题,系统的进行阐述和研究。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安全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现象,那么不管是登记机关的过错还是登记申请主体的过错,其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在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规定不是特别清晰,可操作性低,而且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描述模糊,因此,需要进一步确定。当前,选择怎样的赔偿责任模式保护人们利益,是未来不动产登记中的重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情况,提出了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有效途径。
简介: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立,有违国际惯例,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由统一的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且出于多用途地籍的需要,由地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较为实际。
简介: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 本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已知女方患有传染病的医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有没有向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 审查还是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有没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简介: 本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已知女方患有传染病的医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有没有向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有没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简介: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的先进做法,但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个因素。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计不应当采取一步到位跨越式的改革。而应当采取过渡性渐进式改革,即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房屋物权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房地产登记逐步完备后再考虑移植到其他机构,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再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简介:《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囚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适并没有具体说明申请程序,责任性质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标准。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意见。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符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所请求的状态。审查的准则包括正式审查的立法和实质性审查。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取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行为因素,此赔偿责任的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简介:公司机关部处室掌管着物资采购、工程发包、产品销售、人事管理等权力,同社会方方面面有着广泛的联系。鉴于过去有的干部在经济交往中收礼受贿犯错误的教训,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室把认真执行《在经营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课题来抓,通过抓礼品登记制度落实,促进了机关干部的廉洁自律。其作法是:1、抓领导带头遵守制度,以领导廉洁自律示范于部属。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室和各部处室党组织把组织支委一班
简介:目前在基层派出所的接出警记录工作中,接警时使用《报警情况登记簿》,出警环节却没有专门的登记与记录,致使民警出警情况和现场情况日后无据可查,为发挥出警记录的民事证据功能,减少上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增设《出警现场情况登记簿》已成为当务之急。
简介: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然而,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简介: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城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许多执法队员不能正确领会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的精神,将这项制度当作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常常出现执法扰民的情况。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呢?下面谈谈个人认识。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对于国民所拥有的土地以及房产等进行记录,保护着居民的切实利益。现基于社会的共同需求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信息互通平台,将提供数据单位以及查询数据单位信息相结合,其中不动产信息就是所有信息中的一部分。有关国际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时,依靠的是国家而不是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共享方式。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共享信息使用时,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加密,分层管理。对于搜索信息时也是对所查询的程序、信息以及保密做出相关规定,查询内容是各单位正常需要查询内容即可。
简介:摘要对于不动产审查义务,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就实质审查义务而言,登记机关则无需承担。但是在现实中,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中会出现不动产登记簿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制定弥补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正是可以修补这一漏洞。
简介:对于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国外立法区分不同原因下的不实登记的责任追究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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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通知要求各地国税局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礼品登记和上交处理的规定.尽...
房屋登记的法理以及登记机关的选择
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吗?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简析《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直属机关部处室认真执行礼品登记制度
公安机关应增设民警《出警现场情况登记簿》
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城管执法机关如何正确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探析研讨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
新批准登记 (二)新增正式登记
新批准登记 (一)新增临时登记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