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版权登记是我国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实践中著作权登记量逐年攀升,但目前学术界对于版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这一基本问题依然存在争议——主要有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行政确认两种观点。两种观点没有区分登记行为与原因行为,对版权登记也并未作类型化的讨论,因而不能成立。以法效果为分类标准,版权登记行为可分为生效登记、对抗登记、初步证明登记,三者都属于准法律行政行为。
简介:问邹某以个人独资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7月取得了预先核准的联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邹某聘请韩某、郭某为工作人员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与出租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申请行政许可时,劳动行政部门以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为由做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司登记程序暂告终止。邹某为了不影响到手的业务,于9月份与某矿业公司签定了派遣协议,并实际派遣劳动者60人。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摸底调查中发现,邹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某矿业公司随即也做出了不予支付邹某当月管理费3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