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主题突出,给人以信仰的感召、方向的指引、进取的力量、必胜的信心。湖北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就是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聚焦人民群众对安全、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在六个
简介: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中,行业协会商会的价值得到多方主张,但多数行业协会商会在传统发展环境下形成了依赖行政机关的生存发展逻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作为重构政会关系的政策安排已经历“三脱钩”、“四脱钩”、“五分离、五规范”三个阶段,执行进程冗长迟缓。模糊冲突模型,以辨析政策特征为核心,通过研究政策的模糊性、冲突性,考察脱钩各阶段政策及其执行过程取向,提供了从政策执行视角解读政会脱钩改革的新框架。长期以来,政会职能脱钩都是主要难点,当前脱钩呈现一种“低模糊、高冲突”为特征的“政治执行”取向。对政府而言,深化脱钩改革的关键在于厘清政会职能关系和运用权力推进职能脱钩,实现“政治执行”向“行政执行”的转变,进而疏通政会脱钩的执行通道。
简介: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区分必要参加与非必要参加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宽泛性与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的规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遗漏第三人时标准不一甚至自相矛盾,且存在过于宽泛地将第三人认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造成程序空转。我国有必要引入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制度,以第三人法律上利益是否被法院一并确定作为主要认定标准,并明确规定只有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且允许有例外。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在原被告诉讼请求之外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有权申请再审;普通参加诉讼第三人则无此权利。
简介:今年以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接连办理4起发生在校园周边旅馆内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暴力犯罪案件,引发各界关注。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办案部门及时撰写《校园周边旅馆违法经营诱发暴力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频发亟待加强专项治理》情况反映,并向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截至10月22日,该县公安部门通过开展校园周边旅馆专项整治活动,对境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3家旅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院通过调研发现旅馆及工作人员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时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学校联系、未向派出所报告、允许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未对来访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旅馆及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规定。该院认为,涉案旅馆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地点,反映出公安机关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向县公安局发出盐城市首例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处理,并加大对校园周边旅馆业违规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监管力度。
简介:基层治理有效的前提在于选择合适的基层组织形态,基础在于厘清基层治理空间属性、特征及其发展形态。基于基层治理空间的分析视角,通过中西部一般农业型村庄基层治理实践的田野调研表明:当前基层组织治理实践中,政治类工作减少,行政类工作和服务类事项增多,“行政-服务”替代机制发达,自治组织行政化和政治组织服务化趋势明显,基层组织去政治化突出,由此完成了基层治理空间再造。基层治理究竟向何处去?面对治理任务密集进村所产生的组织需求,对于中西部一般农业型村庄而言,治理资源稀缺是其刚性约束,正规治理不是中西部农村治理模式的未来。简约高效的组织形态依旧是值得大胆探索和深入研究的治理议题。
简介:本文在司法体制改革语境下,全面审视回顾检察机关检务保障的特点、规律,以G省检务保障为研究样本的实证研究中,系统分析了分级负责、分类负担的保障模式及运行机制,指出传统保障观念、滞后的保障体制和机制严重制约了检务保障工作,检务保障资源分配经常与实际需求脱节,不能适应检务发展的新需要,通过探究G省检务保障工作现状的主客观成因,同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历史经验,突出检务保障研究的理论性、实务性、推广性,建议建立检察经费独立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均等、统一保障体制,法定稳定科学的检察经费供给增长机制,以科学管理为目标的内部监督机制,与检务保障改革相适应的队伍保障机制,以期能够为司法改革中检务保障环节的改革提出具有法律政策推行依据、能够满足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社会公众关注有正面回应的体制机制方面的有益改革路径。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关于"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关行政法条款。基于立法者在制定这两条规定时的立法考量不够充分,故而将这两条条文与其上下条文相对比,会发现其表述风格有些突兀,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公私界限。基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为了更好地揭示该法条适用的时代意义,有必要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以凸显其民事规范属性。私法中的公法条款,宜采取有别于标准公法规范,同时以私主体为重心的立法范式。与此同时,充分彰显它们作为公法、私法交织的产物,蕴涵着规范与限制行政权以保障私权利实现的现代行政法精髓。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