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办公大楼的水磨石地面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头赵某,赵某雇用外地打工人员翟某等人从事这项工作。1999年12月22日晚饭后,赵某安排翟某等人加夜班,翟某不慎从二楼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头赵某对翟某的工亡给予经济赔偿。赵某认为,翟某擅自上二楼,从高处摔下身亡,是他自己不慎造成的后果,与他人无关,双方有口头协议,一切伤亡事故责任自负。因此,不承担对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立案后,经审赵某雇用外来打工者翟某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也没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同时分析认为某建筑公司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查清事实的基
简介:《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是牌师法源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执业和违反执业纪律的现象,是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