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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因船舶碰撞而成立连带责任时,如果各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同,可能产生该限额与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以及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比较法看,有三种协调方案,其中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自始限缩而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不受影响的方案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与该方案基本一致,但其适用情形应予扩大,且不应影响责任限制规范的适用。

  • 标签: 船舶碰撞 连带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冲突 协调
  • 简介:1995年12月间,某农行储蓄所职工廖某利用职便偷窃该行由他人保管的大额空白定期存单二张,利用职便偷窃同所他人的私章加盖在存单上,并在存单上加盖由廖某保管的该储蓄所业务公章,虚假构户名"聂××"存单一张,存款金额

  • 标签: 信用社 金融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存单纠纷案件 储蓄所 定期存单
  • 简介:在海上活动中,拖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拖航过程中若发生海事侵权,承拖方和被拖方应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对该侵权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拖方和被拖方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就会对连带责任条件下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产生困惑。通过对“整体限额连带”、“双重限额连带”以及“按份限额连带”三种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析,找寻一种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进行探讨,供立法者在修订法律时参考。

  • 标签: 拖航侵权 责任限制 连带责任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05年3月4日,王守一经人介绍受雇于凌若辰,在科达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业厂房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2005年10月27日,王守一在木工作业过程中不慎被电锯割断割伤左手4指。

  • 标签: 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案件 索赔 工业厂房 建筑公司
  • 简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下,保险人是否对连带责任的外部份额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的含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向的并非过错性责任,而应是给付性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对外部份额不但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保险利益,还具有一种广义的保险利益,因而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责任。故此,保险人对该外部份额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 标签: 责任保险 连带责任 外部份额 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 简介:<正>连带债务属于债的关系中的民事法律义务范畴。连带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它是指在共同民事责任中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和共同共有关系都能产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联系是:(一)目的相同。连带债务的实质在于使多数债务人就债务清偿彼此提供担保,连带责任的实质在于责令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全部后果,二者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二)效力相同。连带责任一经确定,就具有与连带债务相同的效力。

  • 标签: 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义务 债务人 债权人
  • 简介:《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于我国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关侵权责任的所有实务问题都已尘埃落定。相反,《侵权责任法》的有效实施,尚待理论和实务创造性地发现和解释。本文不揣浅陋,就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得出理论自洽、逻辑圆满、实体公正、程序顺畅的结论。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不真正连带责任 诉讼程序 实务问题 2010年 司法实践
  • 简介:侵权连带责任之实质是受害人赔偿不能风险的"内部转移"机制;相应地,责任保险则是一种"外部分散"机制。二者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必将产生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连带责任的可保性、连带关系对责任保险风险的放大、保险合同中连带责任约定不明的解释、责任保险导致连带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等。责任保险对连带责任人有利有弊:既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又会因责任保险而吸引受害人的索赔。对受害人而言,责任保险和连带责任则是两个功能相同的"深口袋"。通过连带责任关系,部分责任人的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全体责任人的赔偿不能风险。基于现代风险的系统性特征,根据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逐步限制和废止侵权连带责任乃未来之趋势。

  • 标签: 侵权责任 赔偿不能 连带责任 责任保险 按份责任
  • 简介: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或公务员个人任何一方请求赔偿,受害人依以民法请求公务员个人负赔偿责任,即使是由公务员个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 标签: 公务员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 责任公务员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代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商业关系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对代理关系有很多规定,在连带责任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很多理论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探索。本文针对代理关系中的几种连带责任展开分析,对连带责任对当今经济发展的作用展开深入分析,对代理关系中的现实问题进行针对性讨论,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是代理关系理论有所帮助。

  • 标签: 代理关系 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 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法条
  • 简介:张红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与混合两种情况,应当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之竞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补充;二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建议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赔偿请求权。

  • 标签: 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责任竞合 《政法论坛》 《民法通则》
  • 简介: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赔偿,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健康。

  • 标签: 国家赔偿责任 公务员赔偿责任 公务员连带赔偿责任
  • 简介:摘要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算起,我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已二十多年,公证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恢复和发展,公证制度的公信力也逐步增强。但公证赔偿责任制度却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成为阻碍公证制度完善的瓶颈。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的把握是了解公证赔偿的关键,对此国内外专家学者众说纷纭。除了从宏观上把握公证赔偿责任外,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成为充分认识公证赔偿责任的重要方面。

  • 标签: 公证 赔偿责任 性质 构成要件
  • 简介:2003年底,邓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某等五人,在行驶过程中右侧翻后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叶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致刘某等五人受伤,刘某之伤经经鉴定属一级伤残。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邓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某等五人,在行驶过程中向右侧翻后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叶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刘某等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邓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 标签: 连带责任 责任人 重大交通事故 三轮摩托车 公安交警部门 行驶过程
  • 简介:浅谈刑事赔偿中的个人赔偿责任周世雄,刘晓云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这一规定将刑事赔偿责任分为国家司法机关赔偿责任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赔偿责任(以下简称个人赔偿...

  • 标签: 司法工作人员 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刑讯逼供 违法行为
  • 简介: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服务组织因提供虚假环境服务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未就此连带责任的性质、限度、范围等问题详加规定,因此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环境服务组织是从行政机关分化出来的社会中立组织,其使命在于对外提供技术信息或者服务,它的产生是基于环境执法分权的需要。环境服务的实质是对外提供中立的环评信息、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设备设施维护运营服务。这些环境服务构成了环境执法机构决策的技术基础。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乃基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在责任范围上,此连带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罚款罚金等经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责任虽然与污染者的责任构成连带,但两者不是基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环境服务组织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依附责任和转承责任,在自己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

  • 标签: 环境服务组织 连带责任 性质 范围 限度
  • 简介: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共同过错和共同行为的结合.有共同过错但无共同行为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行为的垫付责任、补充责任、转承责任也不相同.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在判决中确定各加害人的份额是合理而实际的做法.

  • 标签: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意思联络 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