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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文本是诠释学上的专门术语和理论,文本本身的要素体系为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提供了一套分析的操作工具和话语体系。文本的法场域适用构成法律文本理论。法律文本理论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相对于文本所具有的要素特征和相对于其他类型文本所具有的比较特征上。法律文本理论吸收了符号、语境、读者、作者、意向、意义、语用等可操作的元素,从而使得法律解释学的展开可以借助于符号学、语言学、语用学、诠释学等诸多实践性学科知识和规则,从而为法律解释学方法提供新的认识视角。

  • 标签: 文本 文本理论 法律文本 法律解释 法教义学
  • 简介:通过对我国部分法律文本、教育行政权力清单与教育行政机构职责规定的分析,发现我国教育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具有同质化特征,地方教育行政权力界限不清晰,横向配置的协同性与社会化不足;部分教育行政权力法律授权不足,教育行政方式以强制性方式为主,教育行政权力内部程序不健全;教育行政权力规范权责失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行使,我国应通过立法限制教育行政权力;实现教育行政权力纵向与横向的合理配置;完善教育行政方式与程序;强化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健全教育行政问责制度。

  • 标签: 教育行政权力 教育行政行为 权力配置 权力运行
  • 简介:"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案"表明,条约在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缔约国间合意不充分问题,并未形成解释学中的理解循环,因此有必要在此过程中制定"前理解文本"。"前理解文本"作为辅助性文本,对条约文本起补充作用,在争端解决中具证据性价值。其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词典定义,准备资料,嗣后行为(协定或惯例),合意真正达成部分、妥协部分、未达成部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意所代表的真实意思等,但制定"前理解文本"要受到条件、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限制。"前理解文本"不仅可以提高条约理解的准确性,预防条约解释结果的不确定性,减少条约履行过程中的冲突和提高条约履行的效率,而且还对"条约的时间性演化"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特别适合于互联网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的解释,并可以增强法律救济的效力。中国可以在实践中尝试运用"前理解文本",以预防和解决条约争端。

  • 标签: 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总协定》 “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案” 前理解文本 条约解释
  • 简介:高校董事会是我国高校办学管理模式的新探索。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明确了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对多个高校董事会章程文本进行分析,可知董事会的功能表现为对内优化大学结构、对外拓展大学发展空间、有限适当参与治理。董事会成员的确定在成员条件和选拔程序上存在缺陷。董事会成员权利义务不能实现对等与匹配,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董事会只有处理好与高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运作。

  • 标签: 高校董事会 法律地位 功能 权利义务
  • 简介: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前者属于"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一种价值选择和政治决断,是有待立法形成的制度框架;后者是"非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属于非基本权利的民法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的部门法实现方面,各部门法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调整范围、方式,运用自身的概念和立法技术自主地进行制度设计。但各部门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彼此协调,避免冲突,合力助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价值目标的实现。

  • 标签: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 民法所有权 制度框架
  • 简介: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征求意见,该草案设立了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事先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机制。为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应当实行法定许可,同时配套建立两套登记制度:一是自愿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代表机构进行事先的权属登记,二是强制性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使用登记和交费,主体不能确定时使用费转入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基金。

  • 标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 法定许可 使用/权属登记
  • 简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发展,不仅能发掘作品自身内在价值与潜力,也能促进民间文艺的保护与传承.但现阶段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发展面临困境.这需要我们确立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法律原则;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从公法与私法不同角度对民间文艺作品商业开发行为予以规制;构建个人、集体、国家的“三元论”作者观界定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从而寻求各方利益平衡.

  • 标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商业化 公法 私法 规制 三元论作者观
  • 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 标签: 进修学校 合同纠纷案 上海虹口区 《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