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骗取贷款罪自首次颁布至今已过十年,司法实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实务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仍存在一定误解与适用上的偏差。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立足于正确把握本罪的法益性质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本罪的“欺骗手段”必须严格遵照实行行为的含义,与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所区别,属于特别的刑事诈骗: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欺骗行为必须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以本罪法益范围为限。在行为人没有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比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且银行或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相关物权以收回款项,则相应地可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本罪“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认定标准。
简介: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简介: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贷款似乎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无论是房产购入,还是商业发展都离不开银行贷款。随之而来的风险自然也大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很大一部分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有关。然而,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产生的争议阻碍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适用。因此本文着重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实践中的争议以及如何完善的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在实践中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