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债务人因骗取出口退税款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在其破产程序中一般享有追缴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请求权。追缴金本质上为已入库税款。针对债务人设立专用退税账户接受税务机关退税划拨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行使专户中的取回权实现追缴金的受偿。在退税款与债务人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主张追缴金请求权的性质为公法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选择归入税收优先权的序列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受偿。对于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宜作为劣后债权进行清偿。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无法受偿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部分应当依法获得免除。
简介: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上的惯例,我国为了激励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自1985年以来,对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等在其出口时按规定比例退还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家,实行了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为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还不甚完善,缺乏对骗取出口退税的预防措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致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不仅扰乱了外贸经济秩序,而且直接影响了国家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