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颁布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步入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阶段,由此引发新一轮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大潮,全国大部分高校开始重新审视人事代理制度。安徽省属部分高校也重新制定或修订相关人事代理管理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的聘用关系,规范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及聘用程序,努力解决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待遇等问题。虽然在制度层面提出了人事代理人员与正式编制人员"同岗同酬"等概念,但高校人事代理制度依然存在"差别化待遇"和"身份认同"问题。在新一轮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关于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合理性的讨论也在不断发酵。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一些高校的有益做法,为改善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处境进行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
简介:申诉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对司法裁判终局效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各种"乱象"。彻底的解决对策是废除该制度,而现阶段较为可行的策略是将其作为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申请再审程序共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旨在引导申诉走向法治轨道。律师代理申诉本质上一种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其运行机制符合司法特性,遵循评估原则和回归程序原则。为破解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和制度存在的兼容性障碍,应从律师代理的参与机制、程序保障和法律效力等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简介:《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