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简介:案情简介:刘某,某乡政府土地所所长,中共党员。1996年8月,一外籍民工李某想把全家户口由外省迁到刘某所在乡落户。李通过朋友找刘帮助办理。刘对李说,办户口的事我包了,我是土地所所长,各村建房用地都得经我审批,只要我提出落户问题,他们都能答应。又说,公安局、派出所都有我的熟人,办个户口没问题,不过现在办事得花钱,不花钱办不成事。李问需要多少钱,刘讲最少也得5000元,李当即将5000元人民币给刘。刘讲,你就等着好消息吧。此后,李多次催问户口办理情况,刘都以各种理由搪塞。1997年11月,李见办户口无望,要刘归还交其办事的5000元。刘只退还2200元,称其余2800元联系户口时花了。李看余款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