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撤案批准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并不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该权能定性应为检察机关公诉权,而非诉讼监督权;对该权能的规定尚存在程序层级过多、适用条件模糊等问题。撤案批准权的案件处理方式为公诉权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值得总结推广。
简介: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否定了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意志,突破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若不对法官的强制批准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势必会使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研究强制批准权及其适用条件,寻求司法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简介:笔者认为,刑事撤案不告知被害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都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简介: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是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它亦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尤其在处理棘手案件时都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其适用量远远超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公诉机关这种值得质疑的建议撤案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救济权和求偿权,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公安机关个案复议、复核权的丧失,使得个案处理上在公正
简介:侦查机关撤案权的有效行使能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侦查机关的撤案权在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规定宽泛、权力行使不到位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中,为了更好地兼顾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应该转变对撤案权的认识,完善撤案权的法律规定,保障撤案程序的公开与参与,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且尝试通过撤案决定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行使撤案权的监督。
简介:一、对公安机关撤案裁量权检察监督的范围界定根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仅限于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只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情形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简介:今年的《天津检察》第三期重点讨论撤案问题,围绕这一讨论题,我谈点个人看法。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个机关有权对案件作出撤销决定?一起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应历经三个阶段,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对案件的裁判。
简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中主动撤销案件外,还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况时,建议侦查机关(部门)撤案的情况,甚至可以说运用颇广。
简介:中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批准逮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审查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可以防止批准逮捕权的滥用,符合中国的国情。
简介:撤销案件作为一种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是将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撤销,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撤销案件即意味着造成错案的错误观念。事实上,撤案与错案对于程序法意义和实体法意义各有关注的侧重点,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简介:《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简介:中国《宪法》规定批准逮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审查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在批准逮捕权的行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制定相关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简介:刑事撤案监督在我国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与其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不够有密切联系。文章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及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如何建立刑事撤案检察监督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简介:
检察机关“撤案批准权”的定性与制度展望
浅论强制批准权
撤案——被害人应有知情权
重塑刑事撤案制度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公诉机关建议撤案权的思考
侦查机关撤案权研究——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对公安机关撤案裁量权检察监督之构想
撤案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应享有建议撤案权
批准逮捕权权力归属的理性分析
浅析撤案与错案之区别
应规制捕后撤案的程序
批准逮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刑事撤案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新批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