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批准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并不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该权能定性应为检察机关公诉权,而非诉讼监督权;对该权能的规定尚存在程序层级过多、适用条件模糊等问题。撤案批准权的案件处理方式为公诉权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值得总结推广。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