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房产纠纷类型一直位列前茅。房产纠纷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即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后,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的出台似乎结束了关于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公示方式的讨论,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必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转让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之外,基本上以登记要件主义作出了整齐划一的规定,即在房屋交易中,非经登记不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他物权。然而,结合我国房屋登记的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仔细思量不难发现,我国立法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做法仍需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