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的思考和评论是将以情感为出发点的文学与同样以情感为基石的生命伦理联系起来,解析"把清算传统道德意识、提出新伦理看作小说家的世纪末使命"的昆德拉小说中执著表现的"情"与"爱"主题,进而对情爱背后的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通过与伦理传统直接对抗的性爱漂泊、人性扭曲和乡情(民族)背叛三个方面展示包含于其中的个体内在的灵肉关系、个体与异性他者的两性关系、个体与母语群体间的亲缘关系,借助作为个体生命存在的三种主要关系的伦理角度分析,透视人的生命存在中不同层面的情感世界.同时进一步明确包含于其中的深层的对立与冲突,并探寻作者以此对抗生殖婚姻的伦理传统、解构浪漫爱情的理想正统、改变固守身份的文化自恋的文学尝试及其内在动因.
简介:法律的自治不应该仅仅是对实在法的片面追求和机械贯彻,要保持法律的品质和精神,必须融入伦理道德的要素。一种适切的法律自治应是在注重实在法范畴的同时,对伦理道德给予适度的吸纳。作为一份新生的刊物,本刊定位在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上,以问题为导向,秉持兼容并包的原则,希望开拓一片法学家与伦理学家自由交流的学术空间,构筑一个有助于互相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简介:【摘要】毋庸置疑的,这种法律职业伦理为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相同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也增强了法律职业者的凝聚力,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坏境。建立起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冲突,社会多一点包容,在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尽量使其与大众伦理相协调,才能使法律职业更好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才能更好的维持社会的正义。【关键词】职业伦理内部准则相互协调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讨论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建设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法律职业愈来愈成为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伦理无疑也会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概念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伦理作过精辟的论述:“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内部准则”,这就是职业伦理。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1]在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包括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更多的体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的身上。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特点有明显差异,因此会产生各自的独特的职业规范要求,尽管上述三者立场、职责各异,但由于他们都是为实现法的目的而参与司法过程的法律职业者……
简介:尽管"情感"在传统伦理学理论中不是一个受到重视的词语,但这并不意味着情感不值得被关注。在当今农村社区生活中,以人情消费为表现形式的感情——"人情"——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呈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把情感确定为伦理学理论的关键词,以情感为路径来构建农村社区伦理,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指明农村社区伦理建设的情感之路。"人情"不是道德情感的基础,也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相反,"人情"想要成为道德的情感,有必要经受道德情感主义的道德判断。道德意义上的人情是真情,使农村社区生活回归真情,既是我国当代农村社区伦理建设的理论任务,也是道德情感主义理论自身面对的巨大现实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