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察体制改革引发检察体制恢复以来的一次最大调整,检察院是否只仅仅为公诉机关乃至是否要取消合并入行政体系等新旧观点再次碰撞。新中国的检察院自始就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并非行政或司法的一部分。《宪法》第129条"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宪法地位解读的首要条款,塑成我国检察院的形,而第131条"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检察院行使职权的魂,另外,第135条是我国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关键,这三者构成我国检察院宪法地位解读的规范体系。监察体制改革收缴了检察院最有力武器,没有职务犯罪侦查利器的检察院该何去何从?改变刑事诉讼机关形象,回归和加强宪法上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拓展和开辟检察体制改革新空间,势在必行。
简介: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通常是指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的财产权,二者分别属于不同范畴的权利体系。私有制产生后,财富与个人之间有了固定的归属关系,并变为法律上的财产权。自从产生宪法以后,资产阶级宪法确立了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以后又发展为同时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一定限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奉行的是公益无限与国家全能的观念,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而限制有加。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宪政制度的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以逐步提高。在保护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最终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