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