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看人民法院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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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称:呻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国家宪法给人民法院确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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