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清楚地阐述了反对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核心理由,适些理由是在特殊宪法体系下,封特殊决策和司法审查出现的历史的简洁讨论中得出的。本文批判司法审查基于两个基础:第一,文章主张没有理由认为由司法审查保护权利能比由民主的立法机关做得更好。第二,本文认为,除了产生的结果外,司法审查是民主但不正当的。然而,反对司法审查的理由也不是绝对或者无条件的。在本文中,这些理由以若干条件为前提,包括假定社会有着运作良好的民主机构,社会申的大部分公民认真对待权利(即使他们可能并不赞同他们拥有的权利)。文章末尾则讨论这些前提条件丧失时会出现的情形。
简介: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简介:从“力”的视角考量司法公信力,其内涵包含司法能够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应具备的能力,司法获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后产生的影响力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力等三项内容。其中,第一项内容最为重要,应属于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司法裁判的本质必然要求司法公信系于裁判力,而司法公正的使命必然要求司法公信注重公正裁判,因此,公正裁判力应该成为司法核心公信力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基于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则需要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增强公正裁判的能力。司法公正在法治语境下对裁判力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为两个统一,即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之间的辩证统一以及司法能动和司法自制之间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