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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思维具有营养作用?许多人大惑不解。失误的教育使人只懂得思维属意识形态,是非物质的,其实不然,思维活动既然可以用生物电记录仪器将其录下保存,可见它是物质的东西。只是各人的思维方式不同,记录下来的思维活动犹如天书,迄今尚未找到破译的密码,这好比一个小学生的认知水平是无法去解歌德巴赫猜想这样的数学难题的。思维是大脑物质的第二属性,是物质和反物质的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各式各样的思维方式均是以生物物理和生物化学为基础构筑起来高楼大厦,是科学尚未发掘的巨大宝库。

  • 标签: 思维活动 歌德巴赫猜想 认知水平 小学生 思维方式 教育
  • 简介:2012年11月20日至16日,东兰县检察院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资金职务犯罪预防发出的检察建议,深入到该县各个乡镇中小学校进行整改和效果回访。针对各个学校“营养餐”资金监管、受益学生人数管理和制度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个学校是否设立了“营养餐”监督岗,是否按期对“营养餐”经费使用情况上墙公布,“营养餐”是否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食堂采购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购、使用登记表》,是否设置“今日物价”公式栏等。同时,为确保预防效果和检察建议落实成效,该院检察官还对部分教师和学生家长进行了采访,告知他们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并邀请他们与学生共同进餐,

  • 标签: 监督检查 农村学生 营养餐 东兰县 回访 乡镇中小学校
  • 简介:主持人崔志刚:尊敬的各位来宾领导、中国律师的精英、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当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你们好!非常荣幸主持这样的激情论辩,对于律师的收入怎样来体现,律师的收入到底是怎样的水平?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话题.律师的收入到底提成制是“营养液”还是“海洛因”呢?我想这两个概念,从字面上的理解,“营养液”肯定是对身体有营养的东西,有助于肌体良好的发展,有助于律师队伍良好的发展。

  • 标签: 律师队伍 营养液 海洛因 提成制 业务发展 分配模式
  • 简介:回归人员,是指从监狱复归社会的人员,包括假释出狱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特赦出狱人员。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指帮助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一项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工程。自1772年英国监狱改良鼻祖约翰·霍华德(JohnHoward)创立出狱人员保护民间团体以来,美国、丹麦、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相

  • 标签: 社会保护 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 刑罚经济 犯罪者 刑满释放人员
  • 简介:<正>目次一、引言二、美国法的考察三、日本法的考察四、信任义务理论的重构五、结语一、引言债券市场与股份市场是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而我国至今为止一直依靠着股份市场来牵引经济的发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健

  • 标签: 债券持有人 债权人保护 公司财产 公司法理论 董事责任 债券契约
  • 简介:法益概念经过了权利侵害说、财保护理论的发展,最终通过宾丁作为实证主义表现而固定下来,但真正带来决定性进步的是韦尔策尔对思想理论与结果理论的区分,并将法益理解为规范保护的对象。法益保护理论的机能并不在于将启蒙主义自然法思想移入刑法中,而是将结果伦理思想贯彻到刑法中。由于刑法不是为了追求什么政治性志向,跨实证的法益概念作用非常有限。韦尔策尔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体现结果伦理导向及实现政治过程的自我联结的机能。但法益概念与法益保护理论同样存在一些局限性。

  • 标签: 法益概念 法益保护理论 结果伦理
  •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标签: 工伤职工 2000年9月 护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乡镇企业管理局 生活
  • 简介:机动车辆的不断涌现,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颅脑损伤及由此导致的精神损伤危害更大。精神损伤后部分人需要护理,但现阶段由于国内没有统一标准,精神损伤后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一直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通过对精神疾病不同的临床表现结合与伤残等级关系的分析,建议依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及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评定。

  • 标签: 交通事故 精神损伤 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 建议
  • 简介:'复制'在数字时代遭遇了法律尴尬。临时复制、私人复制、搜索性数字图书馆复制等三类复制行为对版权法提出了挑战。通过一些特定条款的修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复制问题。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复制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本文却换一个视角,直接从根本上讨论版权保护基本理念的改革,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中心应该从复制权转变为传播权,从而构建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制度。

  • 标签: 数字版权 复制权 传播权 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