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三)高家庭素质,2、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简介:我们以主体间性为视角,从刑释人员的“主体”需要出发来研究刑释人员社会适应问题,试图解释他们社会适应的困境。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使得非专业的个体在尚未涉及到的领域就需要专业人士协助去完成,即需要“专家指导系统”的帮助和指引。尤其是对于刑释人员而言,由于他们长时间的监禁生活,已与现代社会脱节。当他们重返社会时,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因为缺失专家指导而陷入了适应的困境。为了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实现社会适应,需要对他们在不同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家指导,建立双重专家指导系统,即刑释前的恢复型专家指导和刑释后的发展型专家指导,以便于其顺利回归社会,降低重操旧业的可能性。
简介:<正>上古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后又增流刑作为宽宥五刑的补充措施。《尚书·舜典》中所说:“流宥五刑”,即指舜因五刑残及身体乃用流放方式以代替五刑,并且还规定“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使流放者到一定地区去住按规定的住所。所谓“五宅”是按五刑而各有不同的住所;所谓“三居”是按罪情轻重分别到三种距京城远近不同的地区去服刑。这是舜以“流”来代替肉刑的宽宥政策,“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便是这种宽宥政策的具体体现。这虽然包含某些传说成份,但直至汉成帝时,帝舅大将军王凤乞退时曾说:“陛下以皇太后故,不忍诛废,臣犹自知,当远流放”(《汉书·元后传》),仍然以“流”作为代替诛死的一种宽遇。隋唐以来正式把“流”列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一,成为轻于死刑,重于徒刑的一种惩罚手段。于是有许多人便因各种不同原因而受到“流”刑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