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简介:有效的患者同意以医生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为前提,在能够通过充分说明进而获得患者有效同意之时不予说明的情形中,德国民事判例率先提出了假定同意这一法律概念,20世纪90年代之后,假定同意逐渐被移植到德国刑事判例之中,并且成为德国刑法学上被广泛探讨的一个问题。虽然假定同意已经在德国判例中确立了稳固的地位,但其无法在现有的德国刑法教义学体系中觅得一个妥当的体系性位置,无论是试图将其定位于构成要件层面还是违法性层面,抑或是将其定位于犯罪论体系之外的其他可罚性条件的努力,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且,假定同意与现有的德国刑法理论的诸多原理存在冲突。因此,在当前德国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彻底否定假定同意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假定同意的根本问题在于患者利益与医生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解决冲突的可能途径是创设专门的“专断性医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