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实际工资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地存在诸多问题,在遇到纠纷和矛盾时,经常出现执法机关为难、劳动者不满、企业喊冤的现象,社保缴费不足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对于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现象所涉的责任主体、追溯期限、劳动者维权途径等方面的分析,对于当前解决社保缴费不足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对相关问题解决有益。
简介:规则体系论即“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体系”命题,是法理学领域中公认的教条。该命题可以分为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命题,即法律的最小单元是“规则”与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内部融贯的体系这两个分命题。作为一个前科学的概念,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语境中,法律规则论遭遇了规则与具体法律实践脱节的困境,也阻碍了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社会科学的分析与观察。将法律的基本单位界定为“法律事件”能够有效克服法律规则论所遭遇的难题,进而促使社会科学分析将法律的“系统性”与整体性理解为“法律事件”之间的某种条件化的和具有自我指涉性质的关系,从而既能够克服法律规则论在社会科学分析方面的局限性,也能够超越社会行动理论在分析和处理法律等现代“复杂巨系统”中遇到的方法论困境。这为一种基于中国现实的法社会学研究开拓了全新的路径与可能性。
简介: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福建工程学院的“法律诊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既是法学院实践育人的实验基地,也是校园法洽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如今,“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已成为福建工程学院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平台,“诊所”在校内外开展的法律义务咨询达110多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涉及5500多人次,创办法治宣传期刊25期,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法律援助10多起,为校园周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0多起。同时,“法律诊所”还获得了福建省司法厅颁布的“法律进学校先进集体”荣誉,法学院荣获2016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在校园内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简介:学界有多种理论可以证明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的守法义务,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制裁论是其中之一,也是被使用得最为频繁的理论。奥斯丁通过把制裁嵌入法律规则的途径来说明法律的性质,进而解释公民负有守法义务的原因即避免恶。这种对守法义务的解释逻辑不仅面临情境情形的困境,而且把实现欲望作为目的,加上采取手段与目的的论证方法,在解释守法义务时会导致逻辑漏洞。更严重的问题是,法律制裁论只有将强内在理由论修复为弱内在理由论才能成功解释守法义务。以法律制裁论解释守法义务还受制于“避免恶”的预设、“避免恶”是高阶欲望、欲望的排序难题、守法理性所内含的具有规范性的预设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依赖于人的正确认识等诸多限度。
简介:我国目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的法律法规中提到的收集主体很多,为了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应考虑对数据收集主体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所收集数据的性质、范围等,规定适当的条件,有些专门、敏感数据的收集,还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授权,数据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进一步明确其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数据信息收集者来说,不应是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需要法律对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和边界、收集数据信息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制。当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还缺乏系统性和更强的针对性,且层级太低,应着眼于国家大数据战略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在对大数据进行法律规制上,应更加重视对公民个人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公民唯一可以期待的,是通过加强政府监管维护自己的数据信息安全。
简介: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工作,牢牢把握青少年成长的特点,从理论的高度指明了新时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为青少年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与此同时也对完善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总则》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为有益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机制。但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仍然存在着亟待克服的法律规定不清晰、不健全;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针对性不强等症结性的问题。对此,提出了继续增强青少年权益主体观念,畅通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青少年立法与国际法律相衔接;开展促进青少年成长的相关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等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