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为推动其健康发展,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些分析、探讨,切望能有抛砖引玉之效。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一般认为,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形式。①应当说这一表述对理工类、经济类等方面的高职教育是比较贴切的,而对于法律类的高职教育则有牵强之处。从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性质等诸方面的情况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法律科学是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不宜将“高等技术应用性”或“应用型、技能型”作为其学科教育(又称学术教育,下同)与职业教育的划分标准。从国内外的现有资料看,不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大都是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并以“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旨的。而法律科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首先,就学科性质而言,显然不存在这里所称的“技术”问题;其次,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方式看,则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除少数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的某些岗位外,几乎所有的实际工作部门的工作岗位都需...
简介:依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笔者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法律性质做如下分析:1.参加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所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各类高等学校;2.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可以引起被评学校权利义务的改变;4.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对象是具体、特定的;得出的结论是一次适用的;根据结论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具体的。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从本质上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责中,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监督,并依据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