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看客文化、角色和教育缺失的影响,导致了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见危不救行为。对于特定人员的见危不救,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见危不救中的一般主体的有危不救行为,不应该规定为犯罪。应该采取道德的谴责、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公共安全制度和激励见义勇为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