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犯罪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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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见危不救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仅限于人们心中普遍的善良情感及由这些情感构筑的我国社会公德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通过扩张不作为犯的实质作为义务来源和“控制理论”来论证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见危不救行为严重违反我国社会主义公德要求,侵蚀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应设立见危不救罪,该罪的设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作者 杨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6年4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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