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国家为因应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无不寻求从积极的角度去干预国民生活。现代国家除了用命令或禁止这种直接的管制措施外,还会补充性运用经济激励手段,以促使行为人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自愿为国家所希望的环境无害行为。环境税费制度就是一种最重要经济激励手段。然而环境税费制度的出现同时也对国家即有的租税宪政体制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另外,德国作为当今在环境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在此方面有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在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意的努力。因此,本文乃就致力于通过对德国环境税费制度的介绍,以求能对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可借鉴的视角。
简介:美国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对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美国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国家,判例对立法的创新和发展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其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发展不可能离开立足于实践的判例法。通过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的典型案例分析发现.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相比之下,中国的立法在环境损害的界定、起诉权的支持、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展等方面很不发达,对于全面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很不利的。中国正在研究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可以借鉴和参考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的经验。发展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具体规定的设计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在法律体系方面,不仅应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应当修订单行环境立法。在具体规定方面,要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要件、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诉讼请求、举证方式和条件,不仅应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扩展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还要建立介入诉讼、环境公诉制度及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