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引言美国行政法是与"市场—国家"关系的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联邦层面上,这种关系不断地演进,从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限制政府干预的经济自由主义,到"罗斯福新政"(theNewDeal)及其后联邦政府奉行的政府干预主义。事实上,当代行政法集中反映了联邦国家管制私人企业的种种努力,而这些努力又主要表现为设置联邦行政机关以及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我曾经撰文指出,新行政法已经初露端倪,并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在各级政府管理中,公/私权力实现新的融合;2.对"公共的"和"私人的"重新界定;
简介:摘要: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诞生于英国的宪政历史当中,现如今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被认为是具有普适性法律价值的行政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该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当中的发展迅速,并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但其尚未被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在未来的行政法法典化工作应当提上日程。本文以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在的实践情况进行讨论,发现现阶段我国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不足并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工作。
简介:作为担保性质的行政法是将行政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的一种方法论,同时又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应、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即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提供担保,政府具有以行政法对民事契约或民事活动予以担保的能力,行政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责任。平等观念的确立、诚信原则的完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都有益于作为担保性质行政法的观念的确立与制度建设的实现。担保性质行政法对行政法学范畴的创新在于:私权自由与行政权有限性、行政的双方意思性与单方意志性并存、行政权与私权关系的重新定位、指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路径。担保性质行政法与民法作为方法论意义最为重要的关系在于将行政法与民法置于统一法律关系中同构,使双方有了直接对话的机制。
简介: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步入了徘徊不前的困境,行政审判受到多方干预,为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设立我国特色的行政法院势在必行。本文反思了我国行政诉讼收案量少、立案难、胜诉率低、上诉率高等现实困境,分析了行政诉讼地方化、行政化以及执行难等导致的审判公正性、权威性的缺失,从宏观上以及法律依据、现实条件、人才储备三个方面分析了行政法院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在坚持司法统一、行政审判公正以及审判专业化的原则指导之下,就行政法院的试点和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置行政最高法院、行政上诉法院、行政普通法院及其巡回法庭提出具体构想。同时,在确立有效的裁判执行模式以及诉讼停止执行等运作原则的基础上,对行政审判庭到行政法院的过渡路径进行了探析。行政法院的诞生,必将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