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简介:1998年10月30日美国签发了一部新的ADR法案,确认了ADR的定义、法律地位、管辖等有关问题,对ADR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这部法案中明文详细地规定了两种ADR程序:中立和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AdvisoryArbitration,ReferralofActiontoArbitration)。作为一种重要的ADR4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这一制度不仅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suitexplosion)局面的美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院负担日益严惩的中国也同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