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系”概念最早是由谁提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存在歧义,一种理解可能会试图去爬梳中西法律家著作和学说,以期得出谁最先提出“法系”这个概念或者理论;而另一种理解则会指向于“法系”汉字的最早提出者,使问题得到圆满回答。当然,由于世界上文化的差异,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下的法律的交流,对于概念和术语的翻译不可能做到切合原意,所以也会出现同一个汉字对应不同的外文释义,这就会造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笔者将会对这一现象中的两种理解或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下文将从“法系”理论的学术史反思,试图论证穗积陈重最先提出“法系”理论。
简介:第一次看到了林白的《玻璃虫》。印象最深的是那个关于头发和蛇的比喻,以及林蛛蛛这个和她的名字一样懵懂、率性的女孩,用林白的话说,“她特别真实,有一点憨,有一点懵懂,又有一点无知者无畏的劲头,有时候还有一点疯。可以说是个性情中人。”这是一本真实和虚构结合写出过去电影厂里的爱与性疯狂与落寞的书,能感受到她写作时的愉快心情。林白说:“它在我所有的作品中是最畅销的一部,通体明亮轻盈。我写作这部作品的时候内心充满了喜悦。词和句子噌噌地往外冒。我走到阳台上它们还跟着我,真的是很有趣。”这就是所谓的一场文字的裸奔,精神的裸奔。一次自由的快乐的无法克制的裸奔。
简介: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因之,法律也是主体交往中日常生活的公共产品。它不仅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而且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正式制度,还缔造着人们的制度生活。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一方面,需要关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间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当法律规定有所遗漏,或者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能调整、规范时,民间规则对救济法律的不足,就可能会派上用场。甚至即使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也免不了法律和民间规范相互交叠地发挥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在两岸有关民生的交流中,应当把民间规则纳入保障两岸民生、促进两岸往来的重要社会因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