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及早恢复社会经济,巩固政权,整顿吏治,反贪倡廉,建立了严格的考核监督制度。规定:对京官考核每6年一次,地方官的考核每3年一次,考核等次分为五等。考核等次由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使等监察机关负责核定。为了保证考核结果能真实反映官吏的政绩,达到奖善惩恶的目的,朱元璋还颁布了《考察通则》、《监纪九款》等法规,对监察官员的执法进行监督、约束。规定:如果监察官“知善不举,见恶不拿”,就要“杖一百”;贪脏者还要从重论罪,较其他官吏罪加二等。如此严正的监督考核机制,使开国之初的明朝很快走入正轨,上下政令畅通,政权日趋稳定,廉政勤政也卓见成效。明朝的监督考核机制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是为
简介: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一般都要制订一个计划,执法检查内容是执法检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个计划通常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其中如何确定检查的内容,是制订执法检查计划的核心问题,涉及确定的主体和确定的程序。目前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主体,各级人大常委会怀包括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另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相应的确定程序是,主体为人大常委会的,将执法检查内容列入常委会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的内容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内容也一并列入),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发文,主任会议在其后才研究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主体为主任会议的,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在拟订执法检查计划时,将执法检查内容一并列入,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常委会会议,然后再由执法检查组制订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