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价格信号的正常显现和传递作用是市场机制得以健康运转的基本条件,而垄断行为的出现会打破正常的竞争秩序,使得价格机制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甚至有学者认为一切垄断行为最终都以价格问题表现出来。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调整不可避免地涉及价格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其与专门调整价格经济关系的价格法之间的关系,自然也就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冲突的表现,说明两部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并试图对如何协调冲突提出自己的设想。
简介: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界同时见证了两项学术史的重要改变:自然法学迎来了复兴,法史学也成了法学院的一门重要学科。两种学术倾向同时在此时发展并非偶然。面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批判”的法学亟需一种可以处理社会发展经验的研究方法。史学的研究范式恰好因为对变化和发展性的强调而得以满足此种要求。而且法史学又因为其研究的是过去的法律,所以符合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特性。法史学展现的法律发展性促使一种强调内容可变性的自然法理论得以发展。自然法学家也通过对法史学论据的使用为多元主义的法律渊源理论背书,并强调在多种法律渊源之间进行选择和解释需要以自然法为指导。但他们所主张的自然法并非独立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此时的自然法内核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它恰恰形成了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学批判的回应。
简介:<正>一、动产抵押制度的引入:价值目标的追求传统民法根据物的担保的设立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将物的担保分为抵押和质押。罗马法中质权与抵押似乎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因为抵押只不过表现为对质权的完善,因而有关的理由和诉权都是共同的。只不过按照更地道的说法,如果在履行协议时向债权人转移了占有,人们通常说是质权(pignus),如果标的物仍由债务人占有,人们则称之为抵押(hypotheca)。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表征方式,动产以占有为物权表征方式,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通过登记以为公示,质权通过占有的移转以为公示。因而传统民法中,动产因公示手段的缺乏,不能设立非占有担保,只能设定移转占有的"占有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