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在英美国家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中,青少年性犯罪逐渐成为"第四种类型"。在对英美国家女性青少年性犯罪的研究发现,卖淫、性虐待成为女性受害的重要原因。青少年犯罪前科、早年吸毒等事件与卖淫之间有着更强的联系;缺乏家庭关爱或者与家庭缺乏紧密关系也都与卖淫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儿童性虐待增加了卖淫的可能性,也增加了离家出走、药物滥用和其他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而在我国,性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常见和多发类型,性犯罪案件增长的比例、绝对数量都居于首位。我国青少年性犯罪的发展趋势表现为: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团伙性、暴力性犯罪案件增多;呈现出低龄化倾向;女性犯罪数量增多;性犯罪的耻辱感日趋淡化等。
简介:目的探讨性犯罪服刑人员不同刑期及服刑时间的心理特征,为性犯罪的社会心理评估和矫治干预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方法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简易应对方式问卷对40名性犯罪服刑人员进行研究.比较不同服刑期限及己服刑期限对其心理特征的影响。结果罪犯组内短刑期组与长刑期组在EPQ的精神质因素上有显着性差异;罪犯组内不同的已服刑时间在EPQ的精神质、神经质、内外向性、掩饰性因子及消极应对方式指标上均有显着性差异.而且精神质、神经质、消极应对方式倾向随己服刑时间的延长而加重,掩饰性因子随已服刑时间的延长掩饰性越来越差。结论性犯罪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随着刑期及已服刑时间的延长心理健康水平越来越羞.
简介:情感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自有人类社会开始,便有了人类的情感,并成为社会关系中的催化剂和人们行为表现的力量源泉。积极的情感可以表现出锦上添花,消极的情感则可以表现为雪上加霜,甚至外化为非法行为。由于女性人体结构、生理特点、社会化过程的不同,女性暴力犯罪与情感的关系十分密切。当情感和理智发生矛盾是,不能冷静思考,理智不能控制情感,使行为完全受情感的左右而铸成罪错。从江西女性暴力犯罪来看,有的是因为仇恨、愤怒、嫉妒;有的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有的是因为母爱、妻爱情感的扭曲:有的是因为邻里感情纠纷。如此种种,都是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对此,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以从感情入手,良化女性情感,达到预防和减少女性暴力犯罪的目的。
简介:目的探讨性犯罪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及其相关因素的影响.为性犯罪的社会心理评估和矫治干预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方法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PQ)、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简易应对方式问卷对40名性犯罪服刑人员及40名正常被试进行对照研究。结果罪犯组较正常对照组在EPQ的精神质、神经质、掩饰性因子及焦虑、抑郁、消极应对方式指标上均有显着性差异,在焦虑、抑郁情绪与人格之间的相关上得出P指标与SAS指标呈显着正相关,N指标与SDS指标、SAS指标呈显着正相关,L指标与SAS指标呈显着负相关,在应对方式与人格的相关方面,N指标与消极应对指标呈显着正相关。结论性犯罪的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
简介:摘 要:持续性犯罪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何种影响,仍是未决问题。《罗马规约》遵循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既强调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明确,也要求法院管辖权不得溯及既往。对于初始违法行为发生于《罗马规约》生效日期以前的犯罪,仅在其全部构成要件均持续至该日期以后,国际刑事法院才得对该日期后的那部分犯罪行使管辖权。
简介:在贝林的《犯罪论》出版百年之际,回顾由该书所奠基的构成要件论和犯罪论百年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德国,与贝林客观、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概念不断的主观化和规范化相对应,犯罪概念也从因果性犯罪概念发展至奠基于目的行为论的(后)目的论犯罪概念。但直到今天,贝林的理论在世界范围一直都流行着:在大陆法传统中,除德国外,可明确归属于(后)目的论犯罪概念阵营的,也只有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而在英美法传统与国际刑法中采用的依然是因果性的犯罪概念。
简介:本文论证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之所以拥有整个西欧相对最为严厉的性犯罪管理体系的原因。与西欧其他大多数国家选择更加包容的、治愈性的干预手段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对待性犯罪问题方面更类似于美国,采取的是以剥夺行为能力和定向管制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排他性的和管理主义的刑罚政策。起初,有关上述对于性犯罪者风险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尤其是告示和审查方案方面的差异的论证,总是结合对其各自的“政策转移”理论学说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展开的。然而,事实上,这种刑罚政策上的差异实则应当归因于风险的社会和政治构成及其管理。风险可能会有专业意义上的、表面意义上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多样复杂的表现形式。而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将代表了英国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一一政府、媒体、公众和专业人士眼中的风险的诸多特点都整合在了一起,才使得风险被制度化为了一种处置危险的惩罚性的管理政策。
简介:推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既能有效地预防特殊群体被害人犯罪,亦能防止特殊群体被害人再次受害,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基于此,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特殊群体被害人从权利保障到物质补偿等发面均给予了专门的规定和相关的保障。虽然各国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使得特殊群体被害人在本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我国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准、规范缺失、散乱、保障措施可操作性差及辅助制度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逐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的规范、措施及配套制度,进而达到对特殊群体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同时提升特殊群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就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